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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规则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5 16:15:35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规范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役设备的作用,减少同类设备的重复购置,提倡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享。

二、各单位应本着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出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仪器设备借用需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并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借用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都应当面检查验收,办妥有关借用归还交接手续,且设备借用期间要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仪器设备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四、大型仪器设备、计量仪器、精、贵、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校内互相借用时,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五、向校外借出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借用单位的介绍信,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借。

六、因教学科研需要,需向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并开出介绍信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借用的单位负责。

七、校内各单位之间因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借用,视为无偿借用。除此外,学校个人、学生、校内对外开展培训等,以及校外借用,视为有偿借用,应收取租借费。

八、仪器设备借用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由借用单位或人员按《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负责维修或赔偿。

九、教学软件和电教资料的借用,同样按以上规则办理。

十、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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