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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5 16:12:48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推进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确保有偿使用工作正常开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14]13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09]20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是指学校经授权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家具及场地;各级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是指资产使用单位在完成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本部门经批准的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场地及仪器设备原则上对校内实行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按照“专管共用、成本核算、有偿使用”的原则,实施公开定价、统一收费的制度。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附属单位)两级管理,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场所及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增强资源共享理念,建立健全各类场所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技术和物资准备。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结合场地及各类仪器设备操作技术的复杂程度,并充分考虑耗材耗能等实际情况,提出拟实行开放有偿使用的各类场所及仪器设备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学校财务处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实施。未经过批准的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14]132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使用权进行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部门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送省财政厅备案;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核定与上报审批;负责费用收支的审核和票据的开具;负责对有偿使用所得进行分配与管理。

第三章  有偿使用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应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工作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校内外有偿使用,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严禁违规私自承接或开展有偿使用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需对学校国有资产提出有偿使用的,用户应事先向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有偿使用申请,说明使用时间、用途、人数等,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二)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受理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的校外有偿使用的申请或免费使用申请,由资产使用部门携已协商好的合同样本(或委托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公共教室、公共实训室等由教务处审批;专业仪器设备及专业教学场馆由所在学院审批;公共行政资源(含礼堂,报告厅,会议室等)由党政办公室审批;土地及房产资源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无形资产由党政办公室受理后报学校审批。

(三)确定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的方式按财厅相关要求执行。

有偿使用申请经审批后,按照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应通过公开竞价招租、协议租赁等方式选择承租承借方,有偿使用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方评估价格。

(四)合同签订:经批准后,有偿使用资产所在单位应按拟定价格与申请用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将出租公告、出租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等报至财政厅备案。

(五)付款和使用:有偿使用申请用户应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凭证到资产所在部门登记,开始有偿使用活动。

(六)交接:有偿使用资产所在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期间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各资产占用单位在用户使用完毕后,双方应当面检查验收,并办妥有关归还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包括项目名称与内容、所使用仪器设备及使用时间、测试的样品名称与数量、使用人等详细使用信息的相关记录,妥善保存备案。

第十四条 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使用申请的有偿使用资产,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而造成样品、试剂以及相关人员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我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技术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操作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仪器设备要求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有偿使用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由资产所在单位根据收费标准、使用协议和实际使用情况核算确定,并负责通知用户及时以校内转账方式到财务处交纳,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对校外开展国有资产有偿服务收费应包含应缴纳税金。涉及政府审批、许可及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校内外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服务时,高耗能项目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收费的场所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悬挂或张贴,以供监督和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学校财务处报批备案获得收费许可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类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耗材耗能和人力支出等实际情况,向财务处提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的分成比例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的分成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条件却不愿实行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其各类场所及仪器设备利用率又很低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对本单位闲置又未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学校可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利用学校各类资源,低于收费标准对校外提供有偿使用服务,损害学校利益。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经济、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私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隐瞒、截留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弄虚作假,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各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及出借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包括附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数量

资产原值

协议租金

 

 

 

 

 

资产坐落地点

 

管理责任人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经办人及电话

 

资产有偿使用对象及理由:

 

二、资产有偿使用方式、范围内容、期限等:

 

 

资产所在

单位意见

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的前提下: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财务处

意  见

 

学校领导

意    见

 

  

归还时间

 

资产情况

 

归还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保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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