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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5 16:1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师范大学家具类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各单位需重视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管理工作,各司其职,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 资产调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调拨,是指校内各单位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管理的行为。包括校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和不同领用人的调整。

第五条 为避免重复购置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并调剂给校内需要的单位使用。

 申请校内资产调拨的程序:

(一)调拨单位对调拨资产提出调拨申请,按表格要求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申请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单位资产调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拨的意见。

(三)资产调出、调进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接调拨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调拨单办理资产台账的调整。

 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调拨和销账手续。

 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缴财务处。

第三章 资产报废

 资产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资产,均可申请报废。

(一) 从使用最低年限上划分,超过上级有关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 从使用效能上划分,超过上级有关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符合下列其中一条,可申请报废:

   1、 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

   2、 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3、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

   4、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第十申请学校资产报废分别有固定资产报废和低值耐用品报废两种不同的程序:

(一)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报废申请单》及《海南师范大学申请报废资产卡片明细表》和《海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签批单》,注明报废理由和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其中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特种仪器设备(如电梯等)由使用单位组织第三方社会机构或三人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符合报废条件的技术鉴定后再申请报废。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校内鉴定审查,签署管理部门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签署资产处置意见。

4、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5、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分层次完成报废资产处置手续,处置金额达到上级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6、完成报废资产处置手续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调整学校资产台账。

(二)申请低值耐用品报废的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低值品报废申请表》和《海南师范大学低值资产处置签批单》,注明报废理由和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校内鉴定审查,签署管理部门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签署资产处置意见。

4、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5、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集中处置报废资产,并办理销账手续,调整学校资产台账。

第四章:资产报损、报失及赔偿

第十资产报损、报失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其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毁,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须强制淘汰的资产,作报损处理;因各种原因发生丢失的资产,作报失处理。

第十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未掌握操作技术,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四)尚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五)指导实验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六)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第十确实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三)按实验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四)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第十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的低值品。

    第十仪器设备的丢失界定: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二)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盗走物品的;

(三)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馆被盗的;

(四)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五)单位因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或其他原因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的。

第十仪器设备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各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一)在防范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属于被盗的并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可以减免赔偿;

(二)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赔偿;

(三)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四)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验证并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处理。

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及主管校长,并由所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侦察,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二十赔偿原则及标准。

(一)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通讯工具、移动硬盘等可移动设备的丢失及损坏按实际价值的50—100%赔偿。

(二)除以上设备外,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确定赔偿额。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报废、以及丢失的,按有关规定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2)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3)折旧年限: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4)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二十 赔偿审批权限。

根据物品性质和损失价值大小,由各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学校分级负责审批。

(一)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二)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一次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赔偿,其赔偿额由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的,则加重赔偿。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款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赔款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缴款。赔偿费纳入学校专用基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费用。

第二十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报废(报失)申请单》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按有关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凭上级部门批复进行销账。

第五章 报废报损资产回收

第二十已报废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各单位必须保持报废资产的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进行拆卸或处置,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拒绝回收、销账并暂缓采购相应资产。

第二十 已报废的资产,如因教学科研需要,需拆除有用部件留用的,应填写《报废资产零配件领用登记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留用。

第二十对回收的报废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估价后依法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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