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品种繁多、使用量大,涉及面广且易损坏,管理较为复杂。为了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登记、建账和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低值耐用品总账、分户明细账、电子卡片,建立低值耐用品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管理范围
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范畴。
(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或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小于5000元(不含)的各类资产;
(二)部分常用工具、器具。
第四条 购置及验收管理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低值耐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政府采购目录外的低值耐用品,由学校委托二级单位自行办理;
(二)低值耐用品的验收。由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实验室主任(或科室部门领导)与资产领用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凭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的发票到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报增手续,凭资产管理员核验签字后的发票及报增单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条 账务及资产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责任制,设立低值仪器及耐用品资产管理明细账,建立领用、归还登记制度,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资产不流失。各单位不得对外办理任何调拨业务。
(二)各单位对实验室(科室)在用的低值耐用品要进行定期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统计各类物品的当年新增数、报废数、结存数,由二级单位存档备查。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定期检查各使用单位实验室的库存、核对账目,要求账目相符,发现账目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一)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报《海南师范大学低值品报废申请单》和《海南师范大学低值资产处置签批单》;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处置,残值收入交财务处。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