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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5 16:08: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基本定义:

(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件仪器设备或者成套仪器设备;

(二)科技部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包括: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各种联用仪、X光荧光光谱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光电直读光谱仪、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核磁共振波谱仪、顺磁共振波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电子能谱仪、热天平、差热分析仪、超速离心机(每分钟1万转以上)、图象分析仪等。

第二章 论证、购置及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合理制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严禁重复购置。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论证审批程序:

   (一)设备调研及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对拟购置设备进行

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项目立项审核。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先进适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立项建设。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用于科教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具体目标、必要性和工作任务(年有效使用机时数≥700小时)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二)同类仪器设备在海南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三)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四)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以及购置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的落实情况;

(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和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及完备程度;

(七)校内外设备共享服务方案;

(八)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六条 未通过专家组评审及学校批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纳入下年度财务预算或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核定下达的预算方案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八条 设备的采购及验收工作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使用和维护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

(一)技术档案:包括立项申请报告、论证结论、采购合同或赠送协议、全套随机的技术资料(如装箱单、出厂检验单及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电路图、结构原理图、附件明细表)、进口设备的免税证明、验收报告、索赔资料等。

(二)使用档案: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履历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记录簿》。其内容为: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检修及校验记录、考核评价记录,每年承担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社会服务、培训工作记录。

设备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立卷建档工作,使之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管理,每台设备应指定专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

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制度,使用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每年统计一次,作为考核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并存档备查。

第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和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若违反操作规程产生不良后果,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非专管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应在专管人员指导下,熟悉了操作方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使用。

学生实验上机必须在专管人员训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实验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注意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要定期做好设备的检修和检测工作,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十 设备管理单位要重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相关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就地使用。校内各单位之间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须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外借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检验交接手续。借出时,由双方经办人共同检验性能、指标及附件,进行登记,签字备案;归还时,双方应按同样要求办理检验交接和注销手续。如发现缺损,按规定由借用方赔偿损失。

(三)外借的高级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技术人员随机操作。

第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如实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功能下降的,按《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处理。

(二)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单位联系供货商(厂家)来校修理;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维修或联系供货商(厂家)来校修理。

第十对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且因技术落后、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维护维修费用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是已解除海关监管的,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受理报废申请。海关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期为五年,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统一办理到期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解除监管的手续。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

第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与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有义务向校内外单位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全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并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十 设备管理单位对外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服务质量及设备安全。

第十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地向校内外发布设备分布和使用情况,推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跨单位的协作共享。

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功能、存放地点、管理人员、对外服务规则等内容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按规定申报机组运行补贴。

十条 各单位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妥善保管实验数据,保守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携带技术资料出实验室,也不能随意拆卸和转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附件、零配件。

第二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一)对于校内单位科研或其它公益性科研活动的,一般收取材料、水电气以及其它消耗等费用,由科研课题经费支出。

(二)由学校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机收取耗材费,由实验实习经费支出。

(三)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包括耗材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

(四)收取的费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其中一定比例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支付必要的劳务费。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促使设备管理单位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与使用效益。

第二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单机考核或全面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是:

(一)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机时数;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数: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项目数,以及横向合作研究课题数;

(三)科研成果效益: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及校级成果数,以及国际、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数;

(四)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

(五)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六)对外服务情况,包括是否入网、对外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机时数、服务收入等;

(七)安全操作与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 对于使用效率低、长期闲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依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并作调剂处理。

第二十 对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对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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