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家具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科学配置,厉行节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家具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家具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全校家具的分布情况、使用状态、利用程度等进行分析;负责家具总账、资产统计、招投标的组织、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验收入库、报销、建立资产台账、使用保管、资产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具管理的范围、分类与计价标准
第五条 家具计价标准和管理要求: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或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但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大于5000元(含)的家具,属于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或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小于5000元(不含)的家具,属于低值耐用品,按照《海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属于低值易耗品,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家具的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家具,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等计价;
(二)自行制作家具,按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家具,按照同类家具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家具时发生的检测费、运费等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家具价值中;
(四)无偿调入家具,不能查实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家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购置家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家具价值中。
第三章 家具的配置与采购
第七条 各单位配置家具应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做到质量上乘,美观大方,风格一致,整体协调。
第八条 各单位应编制家具年度采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家具采购的实施:
(一)单价5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批量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的家具零星采购,由各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
(二)单价500元以上(含)或同一批次同类资产5000元以上(含)的家具采购需按要求填报《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家具资产状况和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等采购方式,回避学校固定资产报增及招投标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单位使用同一经费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家具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固定资产报增和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 家具验收入库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凡购置、接受捐赠、盘盈、调拨等形式新增的家具资产,都要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入账手续,对未办理入库、入账手续的资产,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作为家具类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需负责本单位家具资产的报增、变动、调拨、处置、盘点清查等日常管理,监督本单位家具的实物管理,及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定期核对资产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家具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具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的书面通知,按照资产价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的调入或拨出家具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的家具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各单位以家具作为标的物与外单位予以交换(含补少量差价)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各单位对未符合报废条件但已发生毁损,或者存在去向不明等情况(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家具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家具的报废应从严掌握,各单位确已不能使用的且达到报废年限的家具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家具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及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报废材料进行复查,形成汇总材料后经分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进行处置。在学校审批权限外的报废资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批报废。
第十七条 经核批后的报废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家具损坏、丢失的,按《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