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所必须的硬件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的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的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
第三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件仪器设备或者成套仪器设备和科技部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精密仪器设备,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型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四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大于5000元(含),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小于5000元(不含),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海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一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使用状态、利用程度等进行分析,为学校建设、发展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做好仪器设备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指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数据上报、资产清查等常规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论证与购置
第七条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申报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针对性、计划性和科学性,凡使用各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表》。
(一)三年购置规划:各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划。各单位的购置规划由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依据申报类别分别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批。财务处将各归口管理单位审批通过的购置规划进行统一汇总,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三年购置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购置计划,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至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四)专控商品及耗电量较大(1000瓦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分别办理专控批准手续和校内用电批准手续,方可列入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五)进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使用单位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的相关文字材料。
(六)用科研经费(含横向课题)、单位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一支笔”批准,科研经费审批权限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实行论证、审批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优化学校仪器设备布局,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台件40万元以上(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立项建设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均应按要求进行论证和报批,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二次论证。
购置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外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第九条 仪器设备论证内容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购置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是否合理、详细,是否有测算和报价依据等;仪器设备安装的场地、使用环境及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仪器相关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工作或实验人员的配备情况;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归口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中标结果,联系使用单位与中标企业商洽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采购实施后,如需办理进口免税,使用单位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及时提供设备免税相关材料。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需组织专业化验收,邀请参加项目论证的专家代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供货单位代表按照《采购合同书》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的时间要求: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符合用户要求后,一周内组织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必须保证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成。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到货验收是指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核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等;技术验收是指由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功能测试等。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大型仪器设备随机文本材料原件应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之日起,仪器设备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发票,经使用单位验收人、资产管理员、单位“一支笔”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经费审批权限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各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与财务处、各单位分别进行对账,并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以确保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抽查各单位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情况及维修记录,统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及资产清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队伍要力求稳定,在调离时必须先办好仪器设备账、物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资料,从购入到报废全过程的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校验、鉴定等记录。仪器设备档案由使用单位保管,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按《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工作,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或升级时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审批权限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对拆改后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增减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要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随时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按《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保养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遇有学校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等情况,坚持“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不得擅自变更资产的隶属关系;遇有退休、调出及长期出国(一年以上)等各类人员,须在办妥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和丢弃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严格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国家其它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调拨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进行调配。遇有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仪器设备核查工作,对未核查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核查无误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协调下,新旧单位办理仪器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须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本着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要严格审核评估。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确保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仪器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增值与降档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单台件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内;多套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按照每单台(件)设备所占当批次总值的比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第三十三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或提高功能、性能而增加附(部)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增加原值并办理增值手续,所增加附(部)件不再单独上账;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十四条 对精度明显下降、型号落后或部分损毁,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说明上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降为非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但设备原值不做调减。
第七章 损坏与丢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学校有关职能单位,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