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省级
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我厅对《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28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取消协议供货制度,全力推行网上商城采购
2018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及标准》中的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服务器、防火墙、计算机通用软件等品目纳入网上商城,至此,我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原协议供货商品(公务用车除外)已全部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自2018年10月1日起,取消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取消时间依照本通知第二项确定)。
二、省级预算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新修订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之前,单位仍在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选用新能源汽车,若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没有单位所需的新能源汽车,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待新修订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取消现行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配置。
三、属于国际招标范围的进口医疗设备和器械不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属于国际招标范围的进口医疗设备和器械不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预算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省本级预算单位采购其他医疗设备和器械仍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名单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示查询。
四、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最新公布的相关规定,我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今后我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通知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