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琼财采[2009]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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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省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资金采购。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协议供货采购除外),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活动。未申报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物品要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产品。
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