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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5 16:0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其中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如校办企业股权、对外出租的营业性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学校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的立项、购置和科学使用等进行科学论证和管理监督;

(三)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的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日常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项目招标建设工作;

(五)负责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整合与有效利用;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开放共享工作;监督和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六)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

(七)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八)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具体分工为:

(一)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等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等的管理;

(二)无形资产由党政办公室和科研处管理,其中,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名誉权、商标权、特许权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由财务处管理;

(四)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有偿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  校内各资产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与合理使用,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盘活本部门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做好资产的开放共享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及所属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审核、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资产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依法采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

学校接受无偿调入或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各使用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开放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除学校出版社、大学科技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受理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进行风险防控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本省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评估鉴定工作;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失、报损,学校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权益。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海南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核销。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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